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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︰2023年07月06日 09:26:55 中財網
  公司合同約定員工每月工資為4200元
  但員工與總公司領導口頭約定月薪為1.6萬元
  當員工離職時
  公司卻拒絕支付之前未發放的部分工資
  這錢還能要回來嗎?




  (圖源網絡 侵刪)
  2021年3月,小孫入職盛強公司。盛強公司與其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約定月工資為4200元或超過4200元。2021年4月,總公司股東老周就與小孫口頭約定的薪資問題簽發了一份文件,載明“小孫薪資待遇為1萬元,另外6000元在年底作為獎金發放”。小孫于2022年3月離職,多次向公司提出結清工資差額5.4萬元並申請仲裁,仲裁對該訴求予以駁回,小孫遂起訴至海安市人民法院。

  法院審理後查明,總公司有制度明確規定“總公司下發的文件子公司必須無條件執行”。工作期間,盛強公司作為子公司按每月1萬元的標準支付了小孫的工資。2022年4月,盛強公司出納轉賬給小孫1.8萬元。庭審中,小孫表示該款項是2022年1至3月的工資差額。

  盛強公司辯稱,首先,原告薪資標準為每月1萬元,並非1.6萬元。原、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,薪資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執行。被告已足額發放原告工資,且經過仲裁裁決駁回了小孫的訴求。其次,被告作為獨立的子公司,原告應當與被告法定代表人確認薪資標準,而不是與總公司的股東確認。最後,原告與公司出納之間的轉賬系私人轉賬,與被告無關,且該出納員已從被告處離職。綜上,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盛強公司每月實際發放小孫的月薪工資基礎是1萬元,遠遠超過勞動合同約定的4200元,雖然盛強公司抗辯出納轉給小孫的錢系私人轉賬,但與聊天記錄反映的事實不符,故對其抗辯不予認可。且總公司的制度有明文規定,進一步印證了應該執行總公司股東簽發的文件。故法院判決盛強公司支付小孫工資差額5.4萬元。

  一審判決後,盛強公司不服,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。南通中院審理後認為,一審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。後經調解,雙方一致同意支付5萬元結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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